*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36号 二OOO年四月三十日)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市、区县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机关因后勤体制改革,经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各类机关服务中心,可比照《通知》精神,执行有关税收政策。
二、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的收入应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