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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收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收费的批复
(川价函[2000]114号 二000年五月六日)


四川省成都汽车检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增加汽车检测设备检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省汽检(1999)0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证书》(川计授(1996)00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你中心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收取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本文附件。
  二、你中心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和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应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从2000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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