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联合收割机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0]98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省农机局:
你局《关于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收取服务费的请示》(鲁农机计字[200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机械部、国家计委、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工作的通知》精神,各县级农机部门可向自愿参加农机部门统一组织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手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参加跨省和本省内跨县夏季收割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可一次性收取中介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最高为:悬挂式,每台300元,自走式,每台400元;对外县(市、地)到当地参加机收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接机方按其作业量收取1元/亩的服务费。
二、所收取费用要专项用于跨区作业的前期准备、宣传动员、组织调度、联络协调、后勤服务、表彰奖励等直接费用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