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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政发[2000]45号 2000年4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住宅建设步伐,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实施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规定。
  (二)负责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请;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书;考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和售价并指导住房的销售。
  (三)负责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审定。
  (四)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本办法在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计划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由办公室召集市房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根据下列条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确认书,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一)建设单位应具有与建设规模相应的开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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