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2000年4月20日 辽价费字[2000]25号)
鞍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鞍价发[2000]45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
居民用水由每吨1.12元调整到1.35元。
工商业用水由每吨1.92元调整到2.30元。
基建用水由每吨平均3.87元调整到4.20元。
三星级以上宾馆用水由平均每吨5.12元降低到4.00元;二星级以下宾馆用水(含招待所)由平均每吨3.12元调整到3.00元。
饮食特级、一级企业由每吨4.62元调整到5.00元;二级以下企业由每吨3.12元调整到3.50元。
机关团体用水由每吨1.42元调整到1.70元。
泳池用水由平均每吨3.95调整到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