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2000年4月20日 辽价费字[2000]25号)


鞍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鞍价发[2000]45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
  居民用水由每吨1.12元调整到1.35元。
  工商业用水由每吨1.92元调整到2.30元。
  基建用水由每吨平均3.87元调整到4.20元。
  三星级以上宾馆用水由平均每吨5.12元降低到4.00元;二星级以下宾馆用水(含招待所)由平均每吨3.12元调整到3.00元。
  饮食特级、一级企业由每吨4.62元调整到5.00元;二级以下企业由每吨3.12元调整到3.50元。
  机关团体用水由每吨1.42元调整到1.70元。
  泳池用水由平均每吨3.95调整到4.2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