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川价字费[2000]102号 2000年4月21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依据本通知的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内容、协商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也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经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