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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2000]110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
  你站川电质监(1999)21号《关于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及核定收取质量监督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四川省建设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川价字非(1992)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程的特点,经研究,现对四川省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电力质量监督费按土建、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已实行监理的工程按本标准减半收取。
  二、电力质量监督所监督的工程,规定职责所进行的工程日常监督抽查和工程质量等级检验等工作,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办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专用收据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应按照《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只能用于电力质量监督站的业务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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