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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代码IC卡)技术报务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组织机构代码电子
副本(代码IC卡)技术报务费的通知
(鄂价经字[2000]133号 2000年4月30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局《关于核定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IC卡技术服务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经字[1999]135号)规定,试行期一年,截至今年五月十日试行期即满。根据国家经贸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以及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计办价格[1999]876号)有关组织机构代码IC卡不得重新收费的规定,经研究,自二000年五月十日起我局鄂价经字[1999]35号文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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