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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度自行车使用税道路纳税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度自行车使用
税道路纳税工作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0]37号 2000年5月11日)


  本市今年自行车使用税征收工作即将结束,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自行车进行纳税检查的通告》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税务机关于五月份内组织道路纳税检查。同时做好对外宣传和内部检查人员的政策培训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到认真执行政策,严守纪律,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上述通告将在本市主要报刊及其他媒介上刊登。
附:上海市的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自行车进行纳税检查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我局与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对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暂行规定》,本市即将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自行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各单位、个人使用的自行车,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税务局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并领取“纳税标志”。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军队使用的免税自行车及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使用的自行车,也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领取“免税标志”。各单位和个人领取的“纳税标志”和“免税标志”应按规定的部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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