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出口商品
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发[2000]34号 2000年4月24日)
根据全省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对我省出口商品销售发票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关使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有“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发票”改为“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二、为了适应个别用户业务需求,企业可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冠名发票可由企业自行设计式样,按规定程序和手续报经省局审批,并由省局指定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冠名发票的联次不得少于统一发票规定的联数,可在统一发票规定联数基础上增设其它用途的副联。
三、发票式样:统一发票分为手工发票和机外发票两种,规格为:210×297,调整后的发票式样附后。
附件:
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PUJIAN PROVINCIAL EXPORTING COMMODITY SALES SAME INVOICE
国税( )NO:000000
发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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