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道环节征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
(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改革后农业税的20%;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根据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三项费用的实际支出需要从严确定。以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构负责征收,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经批准后的筹资额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并填制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计监督。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渔业生产活动的农村居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统一管理和使用。
四、改革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征收
改革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采取征收代金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可以由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对农民应承担的税费,由有关部门通过纳税通知书、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形式通知广大农户。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通知书、监督卡规定之外的任何行政性收费、集资等,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五、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1)进一步清理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与不合理的收费,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2)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减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积极调整乡镇教育布局,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4)调整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5)积极发展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6)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