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四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和体育彩票发
行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二[2000]35号 2000年5月11日)
一、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面值收入、扣除按规定提取并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社会福利基金(或体育基金)和实际支付给购买者的中奖奖金后的结余,应确定为彩票发行机构的发行收入,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的特殊性,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县(市)区级彩票发行机构,采取每次发行结束后一次性清算结清本次发行所得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可按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省、地(市)级彩票发行机构,按照“按年计算,分季(月)预缴”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税字(1996)77号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彩票发行所得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