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全省移动电话新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经字[2000]147号 2000年5月15日)
湖北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武汉分公司,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当前,数字移动电话新技术不断采用,各项信息服务功能相继开通,可供不同层次的消费者自主选用。经协调相关移动通信企业意见,现将制定的各项新业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短信息
1、中文短信息(移动秘书、短讯通)业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并在签定合同后开通、使用和收费。其收费标准为:10--15元/月。
2、点对点短信息业务实行单向收费,即向发送用户收费,接收用户免费。其收费标准为:每条0.10元。
3、手机银行业务指利用移动通信与银行联网的短信平台,向用户提供银行帐户查询、转帐、电子支付等银行服务。
手机银行业务对用户发送的请求短信息不收费,用户接收的短信息在用户接收成功后收费。其收费标准为:每条0.10元。
4、信息点播业务分收费业务和免费业务。收费业务指天气预报、新闻、交通情况、航班信息、股票行情、外汇牌价;免费业务指话费查询、E--MAIL(电子邮件)通知等。收费业务对用户发送的请求短信息不收费,用户接收的短消息在接收成功后收费。其收费标准为:每条0.10元(中国联通公司武汉分公司在计费设施未正式起用前可暂按15元/月收费)。
5、特殊业务指集团用户与短信息中心直接联网,由短信息中心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息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