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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来料加工业务加工费收人免征增值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来料
加工业务加工费收人免征增值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第13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来料加工业务加工费收人免征增值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日

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来料加工业务加工费收人免征增值税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企业承接国外来料加工业务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O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来料加工业务,由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就当期实际取得的加工费收入直接向主管国税分局申报免征增值税。原大连市国税局向企业开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仅限于本管理办法第六条使用。
  三、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填报(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国外来料加工业务免税申报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报表附表)及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办理加工费收人免征增值税。
  四、审核审批。
  1.主管国税分局的征收人员对企业报送的上述表、单审核无误的,在《申报表附表1》和《出口报关单》上加盖“已审”印章,并将《申报表附表》一份和《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留存。另一份《申报表附表》和《出口报关单》原件由企业留存。
  2.征收人员在审批时,应重点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贸易方式”一栏应为“来料加工”;
  (2)《出口报关单》中备案号、商品名称、外币加工费金额应与《申报表附表》中填报的相关项目数据一致;
  (3)《申报表附表中人民币加工费金额合计数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销售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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