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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向出租车乘客收取过路过桥费等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向出租车乘客收取过路过桥费等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0]商字173号 2000年5月19日)


福州市物委、交通局:
  福州市物委、交通局《关于出租车向乘客收取过路过桥费问题的请示》(榕价公字(2000)26号)收悉。根据省物委、省交通厅关于颁发《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1992)商字340号、闽交运(1992)169号)中的有关规定精神,出租车向乘客代收过路过桥费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据实代征代缴,不得违反。至于出租车主返程时因无客可载还要交付过路过桥费的问题,应考虑其他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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