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非银行卡发行管理办法

  市信息办应当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优先批准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银行卡,市信息办应当优先批准发行:
  (一)作为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试点;
  (二)在多个应用领域内实现一卡多用;
  (三)在一个行业领域内实现一卡通用;
  (四)采用国内自主开发产品。
  第十条(不批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银行卡,市信息办应当不予批准发行:
  (一)与国家和本市集成电路卡的发展规划有冲突;
  (二)与已经发行的非银行卡在功能和使用场所上相同或者相似;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延期发卡申请)
  发卡单位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尚未发卡的,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办申请延期发卡;未申请延期发卡的,其发卡批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标准检测)
  发卡单位使用的非银行卡及其读写机具应当参照国际惯例,并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
  实现一卡多用或者一卡通用的非银行卡及其读写机具应当通过专业机构的检测。
  第十三条(收费核定)
  对于收取卡工本费用的非银行卡,发卡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变更登记)
  经批准发行的非银行卡,有下列内容之一发生变更的,发卡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办提出变更申请,经市信息办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发卡单位;
  (二)发行范围;
  (三)卡片功能。
  第十五条(行业卡的审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批准发行的非银行卡需要在本市发行的,应当向市信息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尚未批准,需要在本市试点发行的非银行卡,应当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市信息办在批准发卡申请后应当报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