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银行卡发行管理办法
(2000年5月1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非银行卡(IC卡、磁条卡)的管理,规范本市非银行卡的发行,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本市非银行卡(IC卡、磁条卡)发行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发行非银行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非银行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非银行卡发行的登记、审批、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行原则)
非银行卡的发行应当符合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划和本市集成电路卡的发展规划。
第五条(资格条件)
申请发行非银行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足以保障发卡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三)有与发卡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立项申请)
凡在本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发行非银行卡的,应当向市信息办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务主管单位的项目批准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前款第(二)项的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发卡的目的和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任务目标、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申请单位收到市信息办的立项批准文件后,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信息办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卡内数据结构、计划进度、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组织机构、建设地点、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八条(审批期限)
市信息办应当在收到全部立项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