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二000年五月九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50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贯彻实施《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规范本院督察工作和督察工作人员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是本院审判活动的督察部门和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的办事机构,对院长和审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判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督察办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第四条 督察办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本院各部门及其人员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督察机构、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督察办由审委会专职委员和资深法官组成,设主任1名。
第六条 督察办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本院可能被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是否违法和所审结的案件是否属于错案进行审查,并向审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协助院长、主管副院长,对提交审委会读者讨论的案件进行事前审查;
(三)依照院长批示,对本院或下级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个案中的审判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督察;
(四)院长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七条 督察办有权调阅有关案卷、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和报告结果。
第八条 督察办对是否属于错案或存在违法审判进行审查,并向院长提交局面审查报告,由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委会确认。
第九条 督察办在督察活动中,发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错误且尚未进入复查、再审程序的,应报请院长批准后移交立案庭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