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江
苏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制定的《江苏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9日
江苏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区别不同情况,着力解决目前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户籍管理区域内实际居住人口、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数据资料,核准登记项目,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具体要求:
(一)如实登记出生人口。凡出生人口包括超计划生育没有申报户口的出生人口,应予以登记入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公安派出所对出生登记户口,要全部录入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二)认真开展核销纠错工作。对死亡、失踪、迁出和参军、出国出境等未注销户口,以及重户重口的,应核实清楚后予以注销。对漏户漏口的,应补办登记。对发现的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按规定办理变更。
(三)切实整改人户分离问题。对城市市区、县(市)城镇人户分离人员,要逐人逐户核对清楚,区别不同情况,能动迁归户的要尽量动迁归户,一时难以动迁归户的,由现住地按照寄往人口实行登记管理。
(四)清理登记暂住和流出人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摸清暂住人口数量、住宿地点和居住时间;对外出人口,也要摸清数量、流出时间,以配合人口普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