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
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200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营运活动
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决定成立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治理道路运输秩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交通局、公安局组成。各县、市(含双阳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工商、税务、监察、财政、经贸委等部门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整治工作。
第四条 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对象是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和偷、漏国家税费的车辆以及强行揽客、寻衅滋事、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运输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治理道路运输秩序的重点是:
(一)长春至农安、长春至双阳、长春至德惠、长春至白城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二)市区杭州路、华正批发市场和农安客运站广场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三)和平大路、卫星广场、客运北站、客运中心站周围的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四)其他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各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综合治理。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经常治理与定期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治理道路运输秩序工作与安全生产相结合,与道路客运资源优化配置工作相结合,与争创文明窗口优质服与相结合,与治理公路"三乱"相结合,与交通畅通工程相结合,切实维护好道路运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