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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关于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五)要坚持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对我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即中央批转《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内容,都要在决策之前在政协进行协商,并形成制度,纳入决策程序,做到协商于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对于政协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可以建议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政协协商。
  (六)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可以是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也可以是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还可以是同级党委召开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七)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积极参加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等重要协商活动,认真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要做好政治协商意见、建议的办理回复工作。对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协商的重要意见、建议,政协办公厅(室)应以正式文件送达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办理落实情况以文件形式向政协反馈。
  三、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部门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八)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 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部门都应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对政协的重要意见、建议和重要提案,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督办工作。支持政协对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部门和行业的工作和作风进行民主监督。政府对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建议案,应认真研究办理,并由政府秘书长在下次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通报办理情况。承办政协建议案、提案的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办理质量 ,及时通报、反馈办理情况。对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应认真研究办理。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队伍建设 ,改进工作,树立良好形象。
  四、积极支持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活动
  (九)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协工作的进步和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活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以利于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要就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提出课题,善于依靠和运用政协组织,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参政议政意见和建议。要为政协组织和委员参政议政提供必要备件,对政协活动的必要经费应予保障,对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调查、考察、学习、座谈和会议,应提供方便。认真落实委员待遇有的关规定,维护委员的民主权利。
  五、各级政协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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