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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三)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期间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从实际投资的年度起连续计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年限。
  (十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抵免额。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在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五)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须按规定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未经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六)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申请,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申报审批程序及报送资料

  (十七)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审核确认
  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核确认,由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核确认表》及有关资料,经主管征收(监管)国税机关审查签署意见后,由企业直接上报确认机关: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发生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情况,凡改变幅度达到30%且改变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或改变幅度虽未达到30%但改变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应及时向原审核确认国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凡未报送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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