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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实行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值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和普通发票载明的设备价款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八)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对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计算国产设备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财政拨款投资额后的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九)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不论是在一个年度还是在几个年度内完成,均以一个会计年度内实际购置设备的投资额,计算确认其应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企业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十)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一)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税务机关未检查前因应缴所得税基数低而多抵免的税款应在以后冲减未予抵免的税款。
  (十二)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凡能够计算出分立前和分立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以其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不能计算的按资产分配比例或产品销售(营业)收入所占的比例确定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以合并前一年各成员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作为合并企业成立当年计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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