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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所[2000]41号 2000年4月30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与省局联系,以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二、政策规定

  (三)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本办法所称技改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的,并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本办法所称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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