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价字费[2000]97号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全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6号),以及省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关于转发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11号),以及《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号令)的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成都市锦江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高新区范围内的直属机构的《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直接发放和年审,各地(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收费许可证》,省物价局委托同级物价部门发放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