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住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
1.新参加工作职工为进入工作单位的次月;
2.其他职工为房改部门批准其单位实施住房补贴具体办法的次月。
(十一)租赁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市场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未达标部分可以按照本方案申领住房补贴。
(十二)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退出实物分配住房或已参加集资合作修建的住房,职工从退出住房次月起可向单位申领住房补贴。
(十三)单身职工结婚前一方已申领住房补贴,若另一方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则从结婚登记次月起停止发放或核减住房补贴。
(十四)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离异,不得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十五)党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单位住房基金;
4.上级部门以住房维修、购建等名义补助的资金;
5.经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从其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住房补贴支出;
6.财政部门核拨的用于单位住房补贴专项资金;
7.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六)企业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住房周转金,包括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租金收入及上级部门以住房维修、购建名义补助的资金;
2.待转住房基金,包括自管公有住房折旧、维修和管理费及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3.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补贴专项支出;
4.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七)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照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自行筹措负担住房补贴资金。
五、住房补贴的使用
(十八)住房补贴是职工的个人住房基金,归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的重要资金来源,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税基。
(十九)单位应在银行单独设立“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属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应全额划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属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按月划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从划入之日起,银行按个人活期存款同期利率计付利息。
(二十)住房补贴的使用与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