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工住房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住房未达标比例的乘积。即:职工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未达标比例。
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成府发(1998)2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职工住房未达标比例=(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有住房面积)÷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0%。无房职工的住房未达标比例为1。住房已达标或超标职工的未达标比例为0。
(五)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分别计发。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及相关政策
(六)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根据住房补贴计发标准计算出的职工应得住房补贴总量,按不同工龄,采取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发放。
1.1998年12月31日前工龄20年以上的职工,在其购建住房时,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发放。
2.199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其应得住房补贴按平均32年工作年限分摊,计算出年度月补贴系数,采取逐月发放方式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至其退休、退职、出境定居、去世或各种原因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时为止。月住房补贴额为月工资总额与年度月补贴系数的乘积。1999年度月补贴系数为14%。
3.1998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作但工龄不足20年的,职工的基准住房补贴实行分段计算,已参加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额,在其购建住房时,可按已满20年工龄职工发放办法计算,并采取一次性方式发放;未来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原则上应按新职工补贴办法逐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月工资总额与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不同工龄职工的住房补贴系数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住房补贴发放至其退休、退职、出境定居、去世或由于各种原因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时为止。
(七)已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合作建房或工龄20年以上一次性足额领取了住房补贴的职工,因职务升迁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可按新任职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与原标准之差计算未达标比例,并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八)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确定住房补贴的方式。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可比照本实施方案确认的职工负担比例和办法发放住房补贴,也可适当减少单位补贴;可一次性发放,也可采取基准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分期不等额补贴等多种方式;经济效益差、全面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企业可适量发放住房补贴,也可不发放住房补贴。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还可进行住房补贴直接理入职工工资的探索。
(九)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自行确定本单位住房补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