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0年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0]0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彻底清理拆除我市的违法建筑,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今年拆除60万平方米违法建筑的目标,巩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的成果,根据《
城市规划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993年以来,我市对违法建设进行了专项治理。到1999年底已拆除违法建筑近200万平方米,违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我市违法建筑的形成时间长,原因复杂,虽然经过几年的治理,但旧的违法建筑仍然大量存在,新的又时有发生。这些违法建筑的存在,不仅破坏了社会环境和城市面貌,侵犯了公众利益,而且影响了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以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城市总体规划有序实施,美化城市环境,改善人民生活。
二、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
城市规划法》,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明确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和分工。
(一)各区政府要组织制订辖区内各类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计划,并负责实施,确保完成今年的拆除任务。要负责监督拆除区属单位的违法建筑,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辖区内其他单位的违法建筑,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拆除违法建筑任务。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个人违法建筑,并按照区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清理拆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