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0]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九日
海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海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对全省外经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指导国际货运代理、外经贸仓储行业管理。
(三)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本省进出口状况,向省政府提出对策建议;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合电子商务);按国家规定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和组织实施;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和参与全省招商引资工作。
(五)综合协调办理全省技术引进、设备进口的国际招标以及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事务;编制和组织实施本省有关技术贸易的对外援助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援外经费、专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等;归口管理本省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指导监督本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申报国际无偿援助项目并对无偿援助及赠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赋予本省的对越边贸政策、对台小额贸易政策,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七)负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和风险基金使用项目的申报;负责外经贸统计及信息发布;负责外经贸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省口岸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检查督促口岸单位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管及查验工作;负责口岸各单位对外工作之间的协调、处理。
(九)指导本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编报本省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执行国家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参与有关机电产品关税、外汇事务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