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理方式和原则
第十七条 对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和已完成工作量,骗取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徽专员办除追回被骗取的资金上缴财政部外,还根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取消项目或调整项目的建议,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安徽专员办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不同情况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或向财政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的建议,同时还向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取消项目或调整项目的建议,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未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的有关部门,安徽专员办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对未按计划落实已承诺的配套资金,安徽专员办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抓紧落实,保证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项目开工六个月或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到位三个月配套资金仍未按规定比例到位的,以及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到位后,抽回已投入地方配套资金的,安徽专员办根据不同情况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或向财政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虚列建设成本,未按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安徽专员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还根据不同情况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停止拨付资金或向财政部提出停止拨付资金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安徽专员办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