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安徽专员办在完成财政部布置的专项工作的同时,有计划的安排对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作为重点。
第八条 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以资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为重点,具体内容是:
(一)各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资金的管理和拨付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和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
(三)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四)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五)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及执行情况;
(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查需要,及时提供项目概(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基建计划、年度财务报表、工程结算书、竣工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下达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时要抄送安徽专员办,并及时向安徽专员办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报安徽专员办审查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安徽专员办对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材料、设备降价,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安徽专员办负责监缴中央基本建设收入、工程竣工结余资金和投资包干节余等应交中央财政的收入。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省级财政部门与有关的同级主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的同时,应抄送安徽专员办一份。
第十五条 安徽省财政厅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情况月度报表》及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的分析报告的同时,抄送安徽专员办一份。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30天内,安徽省财政厅应当向安徽专员办报送全省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安徽专员办于年度终了后50天内向财政部报送对转贷资金拨付、使用、归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