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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预算
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2000年5月16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徽省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编办批复的《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5]6号文)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字[2000]40号文)规定,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安徽专员办)对安徽省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
  第三条 安徽专员办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法规,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发挥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安徽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
  (二)中央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安徽专员办对拨付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阅被查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拨款文件和会计帐簿、凭证及其他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资料,制止虚报、挪用、浪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安徽专员办对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档案制度,指定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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