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的通告
(青政发[2000]90号 2000年5月20日)
为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服从当地跨区作业领导机构的指导和调度。
二、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手必须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做到牌证齐全,机车技术状态良好;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三、跨区作业期间,联合收割机凭《作业证》可以在除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以外的公路上行驶。联合收割机在转移过程中需要通过公路、桥梁等收费站时,凡持《作业证》的,收费站要免费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