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电话信息服务收费管理程序的批复
(鄂价经字[2000]161号 2000年5月22日)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规范电话信息服务收费行为的请示》(襄价经字[2000]11号)悉。目前,电话信息服务快速发展,各类性质的声讯服务台陆续开业,为规范服务收费管理程序,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
价格法》和国家计委、邮电部计价费[1996]1993号文件规定,电话信息服务收费应由省物价局审批和管理。考虑到各地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省物价局可在审核上报情况后,对某些项目的收费标准授权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并报省备案。《监审证》和年审工作由收费审批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