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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81号 2000年5月25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单位税务管理,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制,单独核算免税项目销售额。对企业未按规定单独核算免税项目销售额,造成征、免税销售额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全额计征增值税。
  二、各市、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中央驻皖高校后勤实体改革后的财务监督管理,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
  三、当地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金额、用途。对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其用于扩大高校后勤实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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