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西安市治理
大气污染第二阶段工作措施的通知
(市政发[2000]5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环保局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西安市治理大气污染第二阶段工作措施》。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这一工作措施,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4月25日
西安市治理大气污染第二阶段工作措施
去年为治理我市大气污染,市、区政府和各级环保部门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强化措施,使我市大气污染控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巩固已取得的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使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家要求达到功能区标准,我局提出治理大气污染第二阶段措施,请市政府审批,并于2000年予以实施。
一、继续加强改变燃料结构工作,降低燃煤量,削减燃煤烟尘污染
(一)无燃煤区内各类燃煤锅炉(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必须继续抓紧实施清洁燃料改造工作。今年必须完成无燃煤区内剩余的316台燃煤钢炉的改造任务。
无燃煤区内的各类营业性餐饮炉灶、单位食堂灶、饮食早夜市、建筑工地饮食炉灶,全力推行改燃清洁燃料,不得燃煤。
由城三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度假区管委会、市工商局负责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协调。
(二)改煤区0.7兆瓦以下(含0.7兆瓦)燃煤锅炉必须继续实施清洁燃料改造工作,今年要完成改煤区剩余的454合燃煤锅炉的改造任务。
改煤区内0.7兆瓦以上燃煤钢炉必须全部改烧低硫低灰分煤(含硫量小于0.8%,灰分小于15%),不得燃用非低硫低灰分煤。
改煤区内各类营业性餐饮灶、饮食早夜市,全力推行改燃清洁燃料,不得燃煤。单位食堂处和工地灶不得燃用烟煤。
改煤区内一律不再批建新的燃煤钢炉。
由碑林、莲湖、新城、雁塔、未央区政府、市工商局负责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协调。
(三)加强煤炭市场及煤炭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不得销售使用含硫量大于0.8%、灰分大于15%的非低硫低灰分煤。
明城墙内区域严格禁止煤炭进入及运输。从今年秋季起,由环保、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把守城门,禁止原煤入城。改煤区内禁止运输、销售含硫量大于0.8%、灰分大于15%的非低硫低灰分煤。改煤区内允许使用煤炭的燃煤设施及运煤车辆,必须持有市环保局逐家核发的煤炭准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