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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等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用房转经营性用房税费普查的通知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普查表统一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的各房屋管理所发放。普查表一式六份,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其余五份填写完毕后缴至各房屋管理所。
  (二)自查出的应补税费,除补缴应纳税费外,不予加收滞纳金及处以罚款。重点复核中发现应报未报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单位自查结束后30日内到市地税局办税大厅(税保大厦三楼)补办税务登记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补税款在地税直征局征收入库;区、街道(镇)行政事业单位应补税款在各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入库。
  (四)各单位应补交的资产占用费(或房屋租赁收益金)统一使用《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缴款书》缴交至市财政专户。
  (五)自查结束后,由市地税局、国资局、财政局、土房局、监察局组成复查小组进行复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市级复核小组为主复核;区、街道(镇)行政事业单位由各区级复核小组为主复核。除补缴应纳税费外,涉及设立“小金库”等其他非涉税违章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监察局处理。
  六、总结整改阶段在自查、复核后,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转经”纳入正常税费征管,办理税务登记证,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并将普查情况汇总书面上报市政府。
  (一)2000年起“非转经”房屋相关税收应按规定申报期到各级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自用房产房产税每半年申报一次,分别于3月和9月申报;出租房产房产税按月于月后15日内随营业税一并申报,同时开具“房租收入专用发票”入账。
  (二)“非转经”的年检和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缴交。普查结束后,由市国资局、财政局、土地房产管理局联合对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的房地产进行2000年的年检,年检的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有“非转经”房屋的要一并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年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普查要求:
  (一)统一认识,将普查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次普查列入今年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的,或有问题不检查上报的,将按技制度和纪律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二)如实申报、不得隐瞒。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项填报《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房产情况调查表》,必须做到顶目齐全、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填写后的调查表要在单位中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于6月25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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