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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等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用房转经营性用房税费普查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土地房产
管理局、监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用
房转经营性用房税费普查的通知
(厦地税[2000]9号 2000年5月15日)


  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管理,全面掌握了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用房转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非转经”)的税收征管、国有资产占用费(或房屋租赁收益金)缴纳情况,加强反腐败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季度财税联席会议纪要》([2000]046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7]综10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5月起,在我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和房屋出租税收与资产占用费(或房屋租赁收益金)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  我市所有市、区、街道(镇)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家机关、文化、教育、体育、科学、卫生、社团等单位,凡是存在“非转经”房屋的,都应逐一填报普查表。
  二、普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是否存在将非经营用房产和土地(含临时建筑)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情况。(三)是否按规定向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所得税等。
  (四)是否按规定报经市财政局、国资部门审批“非转经”项目并缴交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非转经”收益是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是否办理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是否私设“小金库”。
  三、普查期限
  (一)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999年度的纳税情况。
  (二)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1997~1999年度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或房屋租赁收益金)缴纳情况。
  四、普查时间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阶段。5月25日~6月25日。
  (二)复核阶段。6月26日~8月5日。
  (三)总结整改阶段。8月6日~8月20日。
  五、普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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