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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管理证。”
  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凡清运渣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办理渣土清运手续;”
  三、《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设立渣土消纳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审核同意,并报市环卫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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