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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税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税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所[2000]146号 2000年5月16日)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如何计提“三费”的请示》(辽市地税所[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分别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2%、14%、1.5%确定税前扣除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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