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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建设
管理委员会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
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综[2000]16号 2000年5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现就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
  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范围和条件可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0]1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一)范围
  除按上述第一条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建筑施工企业外,凡在1999年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2000年可根据本通知继续实行含量工资包干办法。
  (二)工资总量的调控方式
  1、2000年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含量工资包干办法,一般实行以独立核算为单位的工资总量调控办法。部分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要求实行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可由控股公司提出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联合审批。
  2、列入控股公司本部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的控股公司本部,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市属控股公司本部实行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2000]10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挂钩办法
  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与产值和实现利润双挂钩,必须坚持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收入分配关系。
  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核定挂钩比重,但企业与实现利润挂钩比重不得低于40%;与产值挂钩比重不得高于60%。
  此外,企业还可以按当年外发包(双包)工程完成的工作量和当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提取含量工作。
  (四)计算口径
  1、产值: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自行完成按现行价计算的建筑企业总产值、建材和施工机具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值、工业性作业产值、对外运输产值遗迹对外维修机械设备产值,扣除这些产值中所包含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其所属独立核算的餐饮、招待所等多种经营企业实现的产值,不得作为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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