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文化局(简称市文化局)。市文化局是负责本市文化艺术事业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管理本市音像制品放映活动的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原由文化部承担的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审批外埠艺术表演团体赴京演出和市属艺术表演团体赴外埠演出事项改为备案;取消对16毫米电影放映单位和个人的备案。
2.不再直接管理直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下放的职能。
1.将审批个体演员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街道、商场、餐饮店演出活动以及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2.将核准开办大型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电子游艺场所单项项目、设立中国字画经营单位、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文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文化艺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本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市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二)管理本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本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管理本市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负责营业性演出、电影发行放映、美术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以及其他有关文化市场的管理;管理本市音像制品放映活动;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四)指导、协调区、县文化工作;管理本市社会文化事业,拟订本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群众文化事业,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