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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工作人员应主要向社会招聘。

第四章 国有资本营运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市属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主管机关。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市本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将分散在各部门行使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离出来,集中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下列事项应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一)中、长期发展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公司(企业);
  (四)募集股金,发行债券;
  (五)对子公司增资扩股超过原股本规模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六)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七)全资(独资)、控股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土地资产转让,蚕业整体收购、兼并、破产、出售、拍卖等;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应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外,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董事会所决定的其他事项均应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属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派出董事,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董事会组成的结构要求是,在资本营运机构工作的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在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占百分之二十左右,社会知名的经济、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占百分之二十左右。董事会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职务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属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派出监事,指定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会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在资本营运机构工作的占百分之五十左右,在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占百分之三十左右,社会知名的经济、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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