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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在对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董事会对全资企业所报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作出决定或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在全资(独资)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作出决策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出资人意见。
  (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董事会对需要提交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作出决定或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在控股、参股企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出资人意见。
  (三)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在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权利时,不得干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对外投资,可以超出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并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国有全资(独资)、控股企业,应通过规范的市场运作,建立起有限责任机制和兼并破产机制。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应依法对其投资的全资(独资)、控股企业派出监事和财务总监,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反映资本经营和生产经营成果;按照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严格执行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进行担保;也不得为虽有产权关系的企业超出其所拥有产权(股权)量进行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每年应组织所属全资(独资)、控股企业对资产、资本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及时、准确反映资产、资本状况,并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资产审核和国有产权年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超越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时,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应制定对所属全资(独资)、控股企业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并通过有关程序实施。对董事长可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年薪挂钩或期股、期权等形式的激励约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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