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大决策审批权。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方式、发展规划、投资融资、资本营运、资产重组、结构调整、资本金增减等方面,在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权。
(四)投资收益权。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纳入全市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
(五)资产处置权。依据产业结构、资本结构调整的要求,按照市场原则,在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处置所持有的国有产权。
(六)融资投资权。根据经营目标和市场导向,在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批准范围内,进行融资和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国有资本的权益。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三)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请示、报告,并依据其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五)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第三章 国有资本营运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营运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经营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应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实现运作目标。
第十三条 资本营运主要以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形式进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通过对这些公司实施产权、股权管理,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实现投资目的。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及国有全资(独资)、控股企业应通过收购、兼并、破产、出售、拍卖、转让、托管、租赁、剥离等形式,盘活资产存量,促进资产流动、重组和优化,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效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投融资项目及额度管理。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含核心企业及全资、控股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情况应控制在百分之六十以内,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应对授权经营范围内非公司制企业按《
公司法》规定,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