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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沙市
国有资本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0]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最大效益,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和国有全资(独资)、控股企业的资本营运管理适应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营运是指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或国有全资(独资)、控股企业为实现资本增值目的而进行的资本配置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国有资本营运,并行使国有资本投资主体职能的机构,包括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
  第五条 国有资本营运管理遵循的原则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企业盈利目标与社会公益目标分开的原则;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管资产与管产权代表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设立

  第六条 市属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设立: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通过授权设立;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性公司通过合并、重组等改造设立;根据资本营运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新批设立。
  第七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资本运作、市场把握能力,能担负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具有一批高素质的资本经营人才;
  (三)具有一定的资本规模:纯控股型(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其净资产不得少于5亿元人民币;混合型(指授权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其核心企业净资产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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