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对全省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发生的问题,促进全省民族平等团结、互相合作,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4.研究全省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收集整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出版工作。
5.研究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同教育主管部门帮助解决少数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
6.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7.协助地(市)人民政府处理民族方面的重要问题。组织培训民族工作干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8.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有关涉外事务。
9.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民族方面其它事项。
(二)宗教方面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实施细则和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2.研究国内外和本省宗教现状和动态,把握我省各种宗教的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3.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4.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5.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6.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办好自养经济事业;帮助信教群众聚居村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7.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宗教理论研究工作。
8.对全省政府系统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培训全省宗教工作干部,协助地(市)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9.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流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10.配合政法部门揭露、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邪教组织及其犯罪活动。
11.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宗教方面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承办局机关的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对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编辑和报送政务信息;承办局机关财务、基建拨款、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对省级宗教团体的上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级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干部教育、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团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二)民族处(经济发展指导处)
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指导、监督民族法律、法规、政策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拟定全省实施办法;起草有关文件;调解民族纠纷,进行民族统计,鉴定民族成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分析全省少数民族经济运行情况,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全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定点企业的申报、评审等工作;掌握全省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经济状况,提出帮助少数民族聚居村发展经济和脱贫致富的工作思路;负责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培养、教育、推荐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古籍整理工作;指导地(市)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负责少数民族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