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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4.受国家统计局和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国家和省设在各地的企业调查队。
  (二)划出的职能
  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的资料进行综合。
  2.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以及企业景气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调查工作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制定全省性的统计工作规章、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全省统计调查规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根据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按照全国统计的基层报表制度,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全省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省性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等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和景气监测,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全国各地统计资料,对省外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对比研究。
  (五)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保障统计数据准确。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规划、协调全省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八)研究制定全省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
  (九)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各级政府管理地(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组织管理全省统计技术专业职务评聘及资格考试工作。
  (十)受国家统计局和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国家和省设在各地的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组织指导全省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报刊书籍出版工作。
  (十一)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内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统计局受国际组织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担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管理全省统计政务信息的综合、传递与反馈,统计工作情况的总结与交流。负责机关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机要保密、行政后勤等管理工作。草拟重要统计文件和报告。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提出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负责草拟和修订地方统计法规工作,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
  (三)工业交通处
  组织实施工业、运输、邮电企业和能源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工业、运输、邮电企业和能源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工业、运输、邮电业和能源全行业的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工业、运输业、邮电、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
  (四)固定资产投资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筑业全行业的调查统计数据,负责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基础工作,归口管理地质勘探、房地产、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统计,并进行投资和建筑业的统计分析。
  (五)贸易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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