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领导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领导班子的人口意识和人均观念,坚持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建立健全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制度和调研制度,继续实行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县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实施内地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援助措施。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工作座谈会,每届对市、地、州党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进行1至2次培训。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每年对1至2个市、地、州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地、州党委、政府(行署)每年要将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
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改革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实行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分线考核,把工作重点引导到稳定低生育水平和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对完不成人口计划或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责任性重大恶性事故的,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每两年评选一次“四川人口奖”,每三年评选一次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选配、整顿、教育、培训好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行业作风水准。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工作者,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落实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补贴,逐步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解决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职称问题,在各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中设立计划生育专业评审组,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要十分重视各级计生委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选配好一把手,市(地、州)县(市、区)两级计生委领导班子中至少应有一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成员。
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全省人均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要超过10元,除中央补助外,由省、市、县(含乡级)三级按2:2:6的比例分级负担,实行逐年预算,年终考核。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事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管好用好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确保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做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表率。干部计划外生育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干部;党员计划生育外的,一律给予党纪处分。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
《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