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之中。在农村,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村级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在城镇,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以及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之中,推行属地化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形成“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并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和社区公用设施,开展计划生育服务。
三、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宏观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通过建立完备的调控体系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真正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民委和计划、教育、科技、公安、司法、民政、财税、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工商、统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把参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作为应尽之责,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关部门在起草法规、制定规章及社会经济政策时,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做到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凡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及时修改、废止。今后涉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征求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把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三结合”帮扶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在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及涉农等部门要不断深化“三结合”,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倾斜,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与计划生育户的优化组合,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增加收入,提高社会经济地位。继续坚持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扶贫开发的项目选择和资金安排,都要把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作为优先和重点扶持对象。要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待政策,切实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5%的退休金。